(2017)黔0502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彭勇与孔垂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勇,孔垂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彭勇,男,1973年7月9日,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孔垂赟,男,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七星关区。本院在执行彭勇与孔垂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孔垂赟无车辆、无房屋,无银行存款,未开办公司,属无能力履行义务。经研究决定,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7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张贵生审判员 刘维华二0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丁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