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韩贤哲与宋士明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贤哲,宋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韩贤哲,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宋士明,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贤哲与被执行人宋士明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23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合计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3500元,剩余15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3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昌里审判员  包 健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吴凤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