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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15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王建强与孟德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强,孟德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525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强被执行人:孟德雄本院在执行王建强与孟德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09民督20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7)冀0209民督20号支付令确定的本息582639.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河北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对其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目前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孟德雄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李翰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彦祥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李万程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东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