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白某诉被告万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白某,万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191号原告:李某某,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原告:白某,女,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依成,丹东市法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某,男,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振四街28-8号。负责人:铁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白某诉被告万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晓丹人民陪审员 王明翠人民陪审员 陈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艺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