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军与孙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军,孙友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230号原告:许军,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龙光,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友福,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友才,男,197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涛,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军与被告孙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军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军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许军负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炜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