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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贺卫兵、焦作市中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卫兵,焦作市中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财保37号申请人:贺卫兵,男,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被申请人:焦作市中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昌街道姚郭庄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90637398A。法定代表人:王锦领,总经理。申请人贺卫兵因与被申请人焦作市中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中技公司拒绝给付欠款及利息86万元,申请人贺卫兵要求冻结被申请人86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贺卫兵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焦作市中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范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