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5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郑兵与周远刚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兵,周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19号申请执行人:郑兵,男性,1990年3月6日出生,住天全县。被执行人:周远刚,男性,1993年3月14日出生,住内江市资中县。本院在执行郑兵与周远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远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明文审判员 郑久英审判员 刘天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匡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