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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郑兵与周远刚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兵,周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19号申请执行人:郑兵,男性,1990年3月6日出生,住天全县。被执行人:周远刚,男性,1993年3月14日出生,住内江市资中县。本院在执行郑兵与周远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远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明文审判员  郑久英审判员  刘天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匡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