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刘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郑某某与刘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刘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连带偿还原告郑某某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月息2%计算,应扣除被执行人已支付的20万元利息);二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360元,由被告刘某、刘某某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结付申请人16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月息2%计算,应扣除被执行人已支付的20万元利息)、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25360元。本案执行费278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刘某某银行存款257752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刘 明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