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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1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崔政伟、刘海敏、崔嘉淇、崔婉莹申请执行卢氏县横涧乡衙前村西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政伟,刘海敏,崔嘉淇,崔婉莹,卢氏县横涧乡衙前村西二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1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崔政伟,男,1986年3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刘海敏,女,1987年4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崔嘉淇,女,2011年3月3日生,法定代理人崔政伟。申请执行人崔婉莹,女,2013年3月10日生,法定代理人崔政伟。被执行人卢氏县横涧乡衙前村西二组。负责人李焕伟,组长。崔政伟、刘海敏、崔嘉淇、崔婉莹申请执行卢氏县横涧乡衙前村西二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一案,本院根据崔政伟、刘海敏、崔嘉淇、崔婉莹的申请依据我院(2016)豫1224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卢氏县横涧乡衙前村西二组账户无款项,暂无能力履行,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1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卫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