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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飞敏与林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飞敏,林成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358号原告:杨飞敏,男,199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慰,仙游县大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成鹏,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杨飞敏与被告林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郭淑兰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杨飞敏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飞敏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杨飞敏负担。审判员  吴丽仙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