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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行与于怀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行,于怀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邢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于怀胜,男,196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怀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民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怀胜给付欠款及利息74354元,案件受理费560元,执行费1015.31元。在执行的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于怀胜的妻子谢亚文在宜里镇诺敏河砖木结构61平方米住房(唯一住房),被执行人于怀胜的地补已被另案执行,被执行人于怀胜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凭此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3执1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张林聪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吴凤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