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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5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魏永莲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魏永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168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路13号永福广场5幢。组织机构代码:15482344-8法定代表人:孙志青,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上官炳祥、苏少奇,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永莲,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泰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永莲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魏永莲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已于2017年3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魏永莲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的别克牌轿车,同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魏永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我院递交了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林鹏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陈晓霞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