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延超、尹卯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超,尹卯田,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刘延超,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尹卯田,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董梅,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尹卯田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延超与被执行人尹卯田、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17日向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尹卯田有存款316872.75元,但因被其他法院冻结,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17年1月17日向车管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3月10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延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杨成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