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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西兵、胡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西兵,胡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马西兵,男,1971年8月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胡祥,男,1975年5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西兵与被执行人胡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胡祥欠申请执行人马西兵货款118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马西兵4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偿还4000元,余款38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胡祥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14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