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8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向如祥与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如祥,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210号申请执行人:向如祥,男,1969年6月3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龙县戈塘镇,组织机构代码77530733-1。法定代表人:何苑聪。申请执行人向如祥与被执行人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黔2328民初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财产无果。被执行人安龙县广隆煤矿有限公司现未正式生产,虽初步达成还款意愿,但暂无可变现财产,所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4476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付 军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韦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