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玉平、毛世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平,毛世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平,男,汉族,1962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毛世超,男,汉族,1968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平与被执行人毛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毛世超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思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