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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玉平、毛世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平,毛世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平,男,汉族,1962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毛世超,男,汉族,1968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平与被执行人毛世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毛世超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思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