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行审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寿阳县国土资源局与寿阳县鑫海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寿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25行审15号申请执行人寿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蔺明生,该局监察股股长。寿阳县国土资源局与寿阳县鑫海机动车安全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纠纷一案,2017年7月5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寿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寿国土资罚字(2016)朝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耕地活土层达60厘米以上);2、罚款:贰拾伍万壹仟柒佰叁拾壹元整。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寿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寿国土资罚字(2016)朝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但其在被执行人履行期限内即向被执行人进行书面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寿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吴志彪人民审判员 陈爱萍人民陪审员 岳利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韩丽萍(校对人:韩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