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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明银申请执行禄劝瑞恒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丁武、马俊艳、云南亮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银,禄劝瑞恒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丁武,马俊艳,云南亮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77号申请执行人:明银,女,××××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禄劝瑞恒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武,男,××××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马俊艳,女,××××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云南亮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武,该公司的经理。申请执行人明银与被执行人禄劝瑞恒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丁武、马俊艳、云南亮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禄劝瑞恒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丁武、马俊艳、云南亮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后,查询到被执行人禄劝瑞恒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丁武、马俊艳、云南亮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崇德工业园区的大量机械设备,本院已依法查封,该大量机械设备现已进入了评估、拍卖程序,但由于评估、拍卖周期较长,致本案无法在审限期内结案,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禄劝瑞恒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丁武、马俊艳、云南亮辉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明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荣审判员  孙丽敏审判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周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