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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2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家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12刑初48号公诉机关: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家林,曾用名:刘勇,男,199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被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朝检公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家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文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家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家林在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马家巷14号1栋1楼2号吴某某租住房内盗窃VIVO手机一部;在朝天镇马家巷14号1栋2楼1号董某某住宅内盗窃装有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和电源线的电脑包一个、钱包一个、黑色旅行箱一个。2017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刘家林在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马家巷14号1栋2楼2号杨某某租住房内盗窃VIVO手机一部。另查明,2017年7月5日,被告人刘家林盗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电源线的电脑包一个、手机两部均已发还被害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家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家林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盗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家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谭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张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