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丁魁、陈玉凤与史九星、史翠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魁,陈玉凤,史九星,史翠珍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418号原告丁魁,男,1964年1月2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陈玉凤,女,1961年5月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在文,高邮市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九星,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史翠珍,女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魁、陈玉凤诉被告史九星、史翠珍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九星、史翠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魁承担。审 判 长 于 谦人民陪审员 葛玉香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尤 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