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4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赵东明与娄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明,娄成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4707号原告:赵东明,男,汉族,1985年3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娄成光,男,汉族,1986年6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赵东明与被告娄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立案。原告赵东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东明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黎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