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XX正、高桂花与牛东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正,高桂花,牛东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28号申请执行人XX正。申请执行人高桂花。被执行人牛东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正、高桂花与被执行人牛东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牛东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牛东仓给付申请执行人XX正、高桂花案件款10.7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牛东仓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XX正、高桂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牛东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申请执行人XX正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杨伟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