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与李星辉、梁志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李星辉,梁志武,李喜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8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住所地辉县市城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732325985。法定代表人任忠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光艳,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星辉,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被告梁志武,男,196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喜全,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诉被告李星辉、梁志武、李喜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9日以被告已将所欠借款本息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将所欠原告借款本息还清,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郭厚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牛长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