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建荣与刘文林、刘宝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荣,刘文林,刘宝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9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荣,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文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宝堂,男,汉族。本院执行的刘建荣与刘文林、刘宝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24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文林、刘宝堂向申请执行人刘建荣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30元、申请执行费214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文林、刘宝堂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文林、刘宝堂在银行的存款149630元(具体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文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