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品山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22执1154号被拘留人陈品山,性别男,1955年8月1日出生,住址桐庐县,系本案被执行人杭州岩珊镁钢保护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历友法与被执行人杭州岩珊镁钢保护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岩珊镁钢保护层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申报财产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陈品山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07月09日起至2017年07月24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