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韩景彬与樊雪梅、刘银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景彬,樊雪梅,刘银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韩景彬,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樊雪梅,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刘银柱,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景彬与被执行人樊雪梅、刘银柱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刘银柱在2017年底之前先给付5000元,余款自2018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刘银柱若未按约定时间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德富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唐洪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