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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红花岗区恒源建筑租赁站与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花岗区恒源建筑租赁站,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恒源建筑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民政村沙湾组。经营者黄涛,男,1983年12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被执行人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书香华庭1-4-G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7143512835。法定代表人何本荣,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583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红花岗区恒源建筑租赁站申请执行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立即向红花岗区恒源建筑租赁站返还建筑材料(其中扣件72770套,可调顶托8339套,钢管501.03782吨);二、承担案件受理费7340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其逾期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遵义市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涉及他案,其所涉及的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红花岗区恒源建筑租赁站建筑材料现被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予以处置。据此,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将本案执行委托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予以处理。基于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作为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5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世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