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金永江、邹维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永江,邹维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金永江,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执行人:邹维洪,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永江与被执行人邹维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7)赣0921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邹维洪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金永江人民币1227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9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6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人��币4000元。2017年5月22日,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金永江与被执行人邹维洪执行和解,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金永江同意本院依法终结该案的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921执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蓓蓓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廖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