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4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向云林与韦纯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云林,韦纯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4494号原告向云林,男,汉族,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韦纯发,男,汉族,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云林与被告韦纯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云林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云林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向云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向云林负担。审判员 冯 骥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龙军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