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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28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华瑞映画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瑞映画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何路,北京银海龙舟国际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8224号申请执行人:华瑞映画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4号楼3502室。被执行人:何路,男,1966年03月2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证件号:×××。被执行人:北京银海龙舟国际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南独乐河镇同乐路19号。本院在执行华瑞映画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与何路;北京银海龙舟国际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核实,被执行人目前暂时下落不明。经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53452号法院生效裁判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胜军审判员  谢 震审判员  李清泉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陆健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