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朱彩凤与宁夏万德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彩凤,宁夏万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1113号申请人:朱彩凤,女,1974年11月15日,汉族,打工人员,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万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杨学军,系宁夏万德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宁0202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万德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418元(其中执行标的4368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樊冠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柳永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