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沙马吃吉、沙马次哈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马吃吉,沙马次哈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12刑初44号公诉机关: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沙马吃吉,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被告人:沙马次哈,男,1979年1月5日出生,彝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以广朝检公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沙马吃吉、沙马次哈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文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沙马吃吉、沙马次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沙马吃吉、沙马次哈、拉尔都老惹(在逃)三人合谋到广元市朝天区实施盗窃。当日三人从成都乘车到达朝天,在朝天城区一旅馆休息至次日凌晨2时许,三人从旅馆出来到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当行至朝天区朝天镇潜溪路一段计生局住宿楼楼下时,发现该栋3楼2号(张某某住宅)窗户未加装防护栏,遂决定对该户实施盗窃。经商议由沙马次哈、拉尔都老惹在楼下望风,沙马吃吉顺着墙外的天然气管道攀爬进入该户屋内,在客厅沙发上发现一女士包,遂将该包拿到厨房,将包内500余元现金盗走,弃包翻窗逃走,所得赃款三人予以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沙马吃吉、沙马次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白色线手套一双;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挡获经过、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住宿记录、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指挥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天网视频截图、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二份、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情报大队临控布控指令申请登记表;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沙马吃吉、沙马次哈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沙马吃吉对盗窃现场及盗窃地点的辨认照片及辨认笔录、沙马次哈对盗窃现场和盗窃地点的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沙马吃吉、沙马次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沙马吃吉、沙马次哈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被告人沙马吃吉、沙马次哈共谋犯罪,分工明确,属共同犯罪,均属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沙马吃吉、沙马次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沙马吃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沙马次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10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涉案赃物手套一双,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成审 判 员 谭 帅人民陪审员 王其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