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杨夕丰、荣成市俚岛镇草岛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夕丰,荣成市俚岛镇草岛寨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杨夕丰,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俚岛镇草岛寨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杨夕丰与被执行人荣成市俚岛镇草岛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4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俚岛镇草岛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杨夕丰支付工程款246880元及利息。支付杨夕丰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2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杨夕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44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