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刚家洪、尚家辉、沙中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刚家洪,姜世英,尚家辉,沙中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4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负责人:唐洪伟,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维权,男。被执行人:刚家洪,男。被执行人:姜世英,男。被执行人:尚家辉,男。被执行人:沙中立,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刚家洪、姜世英、尚家辉、沙中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辽0283民初24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1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750元,执行费330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间达成口头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偿还。本院于2017年7月将被执行人沙中立、尚家辉、姜世英的银行帐户予以冻结(工资帐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另查,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不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宣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闫长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林凌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