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玉方、泰安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方,泰安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方,男,汉族,1956年6月15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泰安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岱岳新城区荣昌路15号商业楼0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方与被执行人泰安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月20日将被执行人泰安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月22日向金融机构查询,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2017年6月6日向房管局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6月21日向车辆管理所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2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杨成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