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2执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夏雯与巴合提努尔.尼合买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雯,巴合提努尔.尼合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908号申请执行人:夏雯,女,汉族,1966年8月21日,现住阜康市。被执行人:巴合提努尔.尼合买提,女,塔塔尔族,1966年9月23日,现住新疆阜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雯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巴合提努尔.尼合买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巴合提努尔.尼合买提未履行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未履行金额为282298元。经本院调查,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审 判 员 艾合买提江代理审判员 阿 尔 曼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阿依 古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