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3民初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肖永贞与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永贞,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民初119号之一原告:肖永贞,女,1974年10月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经纬,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清,男,1971年11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原告肖永贞与被告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肖永贞于2017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永贞撤回对被告李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10元,减半收取86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13655元,由原告肖永贞负担。审 判 长 陈 婷人民陪审员 张元华人民陪审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修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