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安成、史希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成,史希波,泰安市源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张安成,男,195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申请执行人:史希波,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被执行人:泰安市源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董家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安成、史希波与被执行人泰安市源盛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4年3月13日被执行人交纳3万元过付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2014年8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泰安市源盛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于钢名下汽车两辆,但因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评估拍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2015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拘留泰安市源盛建材有限公司法人于钢,2017年1月17日、2017年7月11日被执行人分别交纳过付款22000元、55620元,申请执行人均已领取,查明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泰安市源盛建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安成、史希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杨成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