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聂思秋、王林根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思秋,王林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19号申请执行人聂思秋,男。被执行人王林根,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聂思秋与被执行人王林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已执行11112元,尚有8888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勇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忠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