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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678马顺利与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顺利,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678号原告:马顺利,男,回族,1984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张庆,安徽法卫律师事所律师。被告: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060836766G,住所地临泉县工业园区建设南路西侧9楼。法定代表人:韩健,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顺利与被告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顺利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顺利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顺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马顺利负担。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柳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