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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绪、金涛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绪,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94号申请执行人:王绪,男,1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金涛,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绪与被告金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绪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碧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