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与兰国宝等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兰国宝,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136号申请人吉林省粤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999号。被执行人兰国宝,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住所地长春市建政路722号。申请人甄国红与被执行人长春唐人国信投资管理中心,吉林修正健康置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兴泰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金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4执保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伟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