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9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付美宏与扎儿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美宏,扎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9执13号申请执行人:付美宏,男,1992年11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扎儿,男,1988年9月16日生,拉祜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付美宏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29民初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扎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943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被执行人扎儿与申请执行人付美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扎儿于2017年7月14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付美宏运费人民币50000元;剩余运费人民币44330元,于2017年8月7日前清偿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9执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玲审判员 黄兴平审判员 岩 三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艾 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