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桓发能、文艳与王功柱、王正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发能,文艳,王功柱,王正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70号申请执行人:桓发能,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秭归县。申请执行人:文艳,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秭归县。被执行人:王功柱,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王正直(又名王利),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申请执行人桓发能、文艳与被执行人王功柱、王正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给付货款42800元,并从2017年1月1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即王功柱、王正直定于2017年9月1日前一次付清所欠申请执行人的货款428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7)鄂0527执7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韩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