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董云峰与于静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云峰,于静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82执98号申请执行人董云峰,男,1975年生人,汉族,住大安市被执行人于静仟,男,1983年生,汉族,住大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云峰与被执行人于静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树茂审判员 周欣立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李孝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