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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7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炳真与被告重庆迈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真,重庆迈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7979号原告:李炳真,男,1992年3月4日生,汉族。被告:重庆迈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04952055,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2118号1幢。法定代表人:董春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学鹏,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炳真与被告重庆迈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迈控南京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李炳真诉称,请求被告迈控南京分公司支付其2015年2月27日至2017年2月27日的加班费55109.2元。其于2014年12月8日入职迈控南京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6年整年其延时加班269小时、休息日加班431.5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2.5小时。迈控南京分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故提起诉讼。被告迈控南京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系重庆迈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迈控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重庆迈控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两江新区,故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可以直接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迈控南京分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参加诉讼。迈控南京分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2118号1幢,原告李炳真与迈控南京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亦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属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迈控南京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迈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金桂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