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民终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博厚镇得六村委会得六村民小组与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博厚镇得六村委会得六村民小组,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7民终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博厚镇得六村委会得六村民小组,住所地海南省临高县博厚镇得六村委会得六村。负责人:柯那六,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强,海南毓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少新,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赛桃,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俊才,男,200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临高县。法定代理人:柯少新,基本信息同上,系柯俊才的父亲。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祝,临高县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博厚镇得六村委会得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得六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4民初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得六村小组上诉请求:1.撤销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4民初420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一审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负担。事实和理由:1.得六村小组给本村常住人口发放的“征地款”性质为土地征收补偿费,不是土地安置补助费。一审法院将二者混淆,属于认定事实��误。2.《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虽然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享受系列“奖励和优待”,但没有规定“奖励和优待”由得六村小组提供。3.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经柯少新、陈赛桃签字确认,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具有法律效力。现一审法院判令得六村小组多分一份给柯俊才显然违反公平原则。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辩称,《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时增加一人份额。据此,柯少新、陈赛桃夫妇生育儿子柯俊才后,于2012年8月8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享受在得六村小组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时增加一人份额。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得六村小组支付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土地征用补偿款955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是得六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柯少新、陈赛桃夫妇生育儿子柯俊才后,于2012年8月8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为:25718041200100)。得六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被政府征用获得的征地补偿款,经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制定的分配方案为:2015年2月12日《得六村蓝海湾土地款分配方案》规定,本村常住人口每人分配征地款46000元;2015年11月22日《蓝海湾项目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规定,本村常住人口每人分配征地款33000元;2016年1月20日《龙波湾二期项目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规定,本村常住人口每人分配征地款16500元。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家庭户口共三人,按上述分���方案得六村小组已分别于2015年2月14日、2015年12月4日和2016年2月4日向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支付征地分配款138000元、99000元和49500元,共计286500元。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以其为独生子女家庭户,并且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依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要求得六村小组增加一人份额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被拒绝为由起诉。一审法院认为,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是得六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柯少新、陈赛桃夫妇生育儿子柯俊才后,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时增加一人份额。得六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被政府征用获得的征地补偿款,已按民主议定程序制定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向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支付三个人口的征地补偿款共计286500元。本案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请求判令得六村小组增加一人份额支付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土地征用补偿款955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博厚镇得六村委会得六村民小组增加一人份额支付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土地征用补偿款95500元。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2187.5元,由博厚镇得六村委会得六村民小组负担。二审中,得六村小组围绕上诉请求提交《公示》及4份《同意分配方案的村民签名》,拟证明得六村小组制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已经进行公示,并经包括柯少新在内的村民签字认可的。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对《公示》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均有异议,认为其从未见过该《公示》,该《公示》是得六村小组后来自己制作的;对《同意分配方案的村民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第四份材料中“柯少新”的名字是其本人所签,但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有异议,认为该份证据仅能证明村民同意村里的分配方案,不涉及到独生子女应当享受增加一人份额的事宜,故不能证明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放弃增加一人份额。经质证,本院认为,该《公示》为得六村小组自己制作,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不认可,对其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均不予确认;对《同意分配方案的村民签名》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几份签名材料不能证明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明确放弃要求得六村小组支付增加一人份额的征地补偿款,故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得六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是否有权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待遇。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本案中,柯少新、陈赛桃夫妇生育儿子柯俊才后,已依法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得六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应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待��。得六村小组认为其分配的是土地补偿款,与法律规定的征地安置补助费性质不同,不能适用《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认为,得六村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中没有明确分配的土地补偿款区分安置费及土地补偿款,一审法院按得六村小组三次分配方案上确定的每人应分配的土地补偿款数额判令得六村小组支付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土地征用补偿款95500元合法合理。得六村小组以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已在分配方案上签名同意为由,主张柯少新、陈赛桃、柯俊才不应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款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得六村小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87.5元,由上诉人博厚镇得六村委会得六村民小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沈美萍审 判 员 张模金审 判 员 雷琼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法官助理 别 蓝书 记 员 刘 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