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田风先与张奎营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风先,张奎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田风先,女性,1964年4月5日出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张奎营,男性,1964年7月29日出生,住林州市开元区本院在执行田风先与张奎营责令退赔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书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郭政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