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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朱沂龙与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沂龙,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214号原告:朱沂龙,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89-1号天基大厦六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沂龙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对原告的车辆提出重新鉴定,故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于范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