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夏克松、袁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克松,袁信,马静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异18号申请执行人夏克松,男,43岁,1974年04月25日出生,证件号码360429197404252318,住址九江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袁信,男,39岁,1977年08月30日出生,证件号码360403197708300936,住址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马静雯,女,27岁,1987年08月10日出生,证件号码34020419870810072X,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异议人(案外人)邓权俊,男,31岁,1986年05月12日出生,证件号码360403198605120937,住址九江市浔阳区,联系方式。本院在执行夏克松申请马静雯、袁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邓权俊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审查,在诉讼期间,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夏克松的申请于2014年9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袁信、马静雯位于九江市开发区××大道××单元××室。此后2015年3月31日我院以(2014)浔民一初字第15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袁信、马静雯共同返还申请人夏克松借款30万元,利息5万元。其中2015年6月30日前还款15万元,2015年12月30日还款20万元。2015年7月9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我院启动执行程序,并于2016年4月20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九江市开发区××大道××单元××室。经过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2017年1月9日登报进行变卖。买受人王卯于2017年6月16日出资购得上述房产。2017年6月19日裁定九江市开发区××大道××单元××室归买受人王卯所有。异议人(案外人)邓权俊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买卖不破租赁,有权使用至合同到期为止,或退还租金赔偿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异议人(案外人)邓权俊与被执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本院诉讼保全查封之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次,该租赁合同存在瑕疵,执行阶段无法审查真伪;第三,被执行人在明知房屋被查封,法院调解书也明确了还款日期的情况下,依旧与异议人(案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存在主观故意,涉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案外人)邓权俊的异议。与原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侯 宁审判员 廖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八日(江西)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